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一、台 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楊建夫間請求履行合約聲請更正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1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2654號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靜宜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楊建夫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本院判決(106 年度台上字第2654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主文欄第一項所載「原判決關於㈠駁回上訴人楊建夫之上訴;㈡駁回上訴人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暨各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㈠駁回上訴人楊建夫在第一審之訴及其上訴;㈡駁回上訴人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備位之訴之上訴;暨各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 由 按判決主文乃由判決事實及理由所生之結論,第三審法院如認上訴人所提上訴為有理由,而未於主文內記明,僅在判決理由欄加以敘明,即屬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規定之判決有類似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第三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查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654號判決理由已敘明原判決就備位之訴所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因原判決就相對人先位之訴請求之美金12萬5,917.80元本息部分之判決,既經廢棄,則其就備位之訴所為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敗訴之判決,自應併予廢棄,該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原判決關於㈡駁回上訴人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之記載,乃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蕭 艿 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