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54號

一、台 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楊建夫間請求履行合約聲請更正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大洋陳玉完李文賢李媛媛蕭艿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2654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靜宜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楊建夫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本院判決(106 年度台上字第2654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主文欄第一項所載「原判決關於㈠駁回上訴人楊建夫之上訴;㈡駁回上訴人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暨各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㈠駁回上訴人楊建夫在第一審之訴及其上訴;㈡駁回上訴人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備位之訴之上訴;暨各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由

按判決主文乃由判決事實及理由所生之結論,第三審法院如認上訴人所提上訴為有理由,而未於主文內記明,僅在判決理由欄加以敘明,即屬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規定之判決有類似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第三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查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654號判決理由已敘明原判決就備位之訴所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因原判決就相對人先位之訴請求之美金12萬5,917.80元本息部分之判決,既經廢棄,則其就備位之訴所為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敗訴之判決,自應併予廢棄,該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原判決關於㈡駁回上訴人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

之記載,乃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蕭 艿 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54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楊建夫間請求履行合約聲請更正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