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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79號

一、台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林夢珠之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王仁貴李錦美陳駿璧李寶堂滕允潔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779號

聲明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聲明人因上訴人(被繼承人)林夢珠與被上訴人簡大偉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上訴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本院判決(106 年度台上字第779號)後,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上訴人林夢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聲明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上訴人林夢珠於本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779號事件裁判前之民國105年11月1日死亡,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7年6月11日以107年度司繼字第386號裁定,選任聲明人為其遺產管理人,有戶籍謄本、前開裁定可稽。

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滕 允 潔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79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林夢珠之遺產管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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