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40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沈方維魏大喨周玫芳張競文陳靜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1240號

抗告人
陳聰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薛西全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8 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106 年度聲字第6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又曾繳納裁判費用之當事人,倘不能釋明其經濟狀況確有重大變遷,不能遽為聲請訴訟救助。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1349號判決提起上訴(案列:原法院106 年度上字第121 號),以其已69歲,無工作能力,無資力,亦缺乏經濟上信用及技能,且因傷病於民國105 年6 月1 日住院接受右髖半人工髖關節置換手術,成為身心障礙人,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遷,無力再支付第二審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以:抗告人於105 年3 月16日、同年5 月4 日曾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共新臺幣(下同)3 萬3,670 元。其所提出之105 年度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查詢清單、車輛註銷證明書、低收入戶證明,僅能證明抗告人於105 年度所得收入低、無財產。至身心障礙證明、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下稱高雄中和醫院)診斷證明書,亦僅能說明抗告人於105 年6 月間曾因病住院開刀,及有輕度障礙之情,未能釋明其經濟狀況有何重大變遷,其聲請訴訟救助,自有未合等詞,因而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論旨,仍執前詞,並主張:伊無資力,且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遷,105 年6 月8 日尚積欠高雄中和醫院住院醫療費用1 萬2,725 元。伊本符合法律扶助法所定得受扶助之規定,但因1 年內已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逾3 件,方無法再受扶助云云。惟查:依抗告人提出之高雄中和醫院住院醫療費用收據聯記載,抗告人係自費身分,其醫療費用中1 萬0,500 元係病房自費差額,420 元係家屬膳食費,780 元係證明書費用,均非因傷病而支出之必要費用;而該收據聯係105 年6 月8 日抗告人出院當天開出,僅能證明抗告人於出院當天,尚有1 萬2,725 元之醫療費用待繳;另抗告人於第一審即未獲法律扶助,仍有資力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故是否獲法律扶助與經濟狀況有無重大變遷無渉。以上所稱,均不足釋明抗告人於105 年5 月4 日繳費後經濟狀況確有重大變遷。至其提出本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410 號裁定,其情形與本件非完全相同,效力不及於本件。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 1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40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