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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302號

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陳國禎黃國忠鄭純惠林金吾鄭雅萍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1302號

抗告人
楊麗萍
訴訟代理人
徐瑞霞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楊文維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5 年度家聲更㈠字第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楊文維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63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原法院102年度重家上字第46 號),並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以:抗告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固經該分會准予扶助,惟其於聲請訴訟救助後第二日,已自動繳納上訴裁判費,其訴訟救助之聲請,自不應准許,爰以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不服,對之提起抗告。查抗告人自陳:臺北地院命抗告人及另一上訴人楊麗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萬3,756 元,楊麗雪已於民國102年6月7 日一併繳納等語,並提出臺北地院民事裁定及規費繳款單為證。是該第二審裁判費既已繳納,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實益。原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黃 國 忠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鄭 雅 萍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302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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