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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簡聲字第40號

請求分割共有物等再審請求指定管轄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沈方維詹文馨周玫芳高金枝魏大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簡聲字第40號

請 求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張意聰

上列請求人因再審原告陳金輝等與再審被告謝長全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再審事件(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再易字第1號),請求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指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其直接上級法院應依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法院。本件再審原告陳金輝等與再審被告謝長全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經請求人以104年度簡上字第3號為再審原告不利之判決確定後,再審原告對之提起再審之訴,由請求人以106年度再易字第1號受理。茲請求人以其現有法官員額編制,扣除應行迴避之法官,已無從組成合議庭就該事件行使審判權等情,請求指定管轄法院,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魏 大 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簡聲字第40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分割共有物等再審請求指定管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