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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二號

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聲請辭去其職務另行選任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高孟焄鍾任賜蘇芹英吳謀焰李寶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
陳麗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梁志賢與大澤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聲請辭去其職務,另行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選任蔡嘉恩律師(事務所設於新北市○○區○○路○○○巷○號一樓)為梁志賢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律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去法院指定之職務。依此規定之反面解釋,律師經釋明有正當理由,即得辭去法院指定之職務。本件梁志賢與相對人大澤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原以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一○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梁志賢之訴訟代理人,惟聲請人以:伊近期因逢父喪,費心勞力,民國一○五年十二月四日舉行告別式,同年月八日進行靈位進塔,百日之前尚需守靈服喪,目前無法擔任本案之訴訟代理人等詞,爰聲請解除選任,另擇其他訴訟代理人,並提出訃文乙份為證,堪認聲請人聲請辭去職務,另行選任訴訟代理人,理由尚屬正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李 寶 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二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聲請辭去其職務另行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