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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115號

請求確認保險金債權存在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陳國禎鄭雅萍鄭純惠蕭艿菁黃國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115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張寶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金債權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保險上字第4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潘正芬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救字第14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黃 國 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115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保險金債權存在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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