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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169號

請求分配剩餘財產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王仁貴滕允潔李寶堂鍾任賜陳駿璧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169號

聲請人
張克西律師(即上訴人張寶玉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張寶玉與上訴人陳文忠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0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理由

按法院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酌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 項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張寶玉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95年度家救字第18號),其提起第三審上訴,依訴訟救助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6日以105年度台聲字第226號裁定,改選任聲請人為其訴訟代理人在案。茲聲請人聲請酌定其律師酬金,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駿 璧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169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分配剩餘財產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