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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571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王仁貴陳駿璧李寶堂彭昭芬滕允潔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571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廖慶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字第514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程蘊霞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救字第4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字第514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滕 允 潔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571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等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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