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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779號

請求清償債務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沈方維魏大喨周玫芳梁玉芬詹文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779號

聲請人
梁源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莊竣宇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上字第833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翁瑞麟律師為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所明定。次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之上開事件,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 104年度救字第3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上開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提起上訴,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選任律師翁瑞麟為其訴訟代理人。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詹 文 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779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清償債務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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