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996號

聲請撤銷支付命令等再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高孟焄袁靜文鍾任賜李寶堂蘇芹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996號

聲請人
吳嘉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支付命令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742號),提起再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或因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而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第2項、第284條、第466條之2第1 項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上開駁回其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無非以:伊生活困難,經濟拮据,名下房子遭查封,伊確定拿不到分文,伊每月生活費遠低於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每月生活費,以借貸度日云云,為其論據。雖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封登記函為據,然上揭證據不足釋明其確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蘇 芹 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996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支付命令等再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