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25號

請求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林大洋陳玉完鄭純惠蘇芹英鄭傑夫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1325號

上訴人
梁志誠
訴訟代理人
顧維政律師
被上訴人
寶豐祥採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水城
被上訴人
簡月桂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

      孫裕傑律師

      黃佩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3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重上字第1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之1 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以同法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兩造合意成立股權及採礦權買賣契約,而於民國104年5月12日簽立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訴外人呈瑞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於同年4 月13日、28日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300萬元至訴外人蘇智美帳戶,上開匯款均在系爭協議書簽立之前,卻未於系爭協議書記載,反而於系爭協議書約定自同年7 月15日上訴人給付訂金300 萬元後契約始生效力,尚難認上訴人已依約給付訂金,系爭協議書尚未生效,被上訴人無辦理入股及採礦權登記予上訴人之義務。從而,上訴人依系爭協議之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違約金1,000 萬元本息,為無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鄭 傑 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25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違約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