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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69號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劉靜嫻林恩山李媛媛陳玉完高金枝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1369號

上訴人
徐筠喬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被上訴人
徐盛春
訴訟代理人
鍾靚凌律師

      郭清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04年度上字第29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103年12月4日為處理訴外人即伊配偶鍾慶榮、伊姨丈李雲忠與被上訴人之子徐文銘間,就智利MASRU水草公司退股金新臺幣(下同)550萬元事宜,簽立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約定被上訴人提供所有坐落屏東縣內埔鄉○○○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伊名下,由伊以總價750萬元以上出售,售得價金優先分配予伊550萬元,其餘價金扣除相關費用後歸還被上訴人。詎被上訴人拒絕履行。爰依系爭協議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之判決。

被上訴人則以:伊係遭上訴人欺騙,誤認徐文銘積欠款項,始簽立系爭協議書。況系爭協議書僅係授權上訴人出售系爭土地,其法律性質應屬委任。伊已以答辯狀送達於上訴人為終止系爭協議書之委任關係之意思表示,上訴人依系爭協議書請求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自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廢棄第一審所為上訴人勝訴之判決,改為判決駁回其訴,係以:系爭協議書乃載述兩造洽商償付退股金之方法,上訴人並無施用詐術誆騙被上訴人簽署。被上訴人抗辯其遭詐騙始簽,並據此主張撤銷云云,無足採取。惟依證人簡文彥之證述,並參酌系爭協議書之內容,足見被上訴人係委託上訴人代為處理出售系爭土地之事務,其將系爭土地過戶至上訴人名下,僅為方便上訴人執行受託事務,此部分應屬委任關係;上訴人得自售地價款中取得 550萬元,則係約定被上訴人承擔徐文銘之債務,而屬債務承擔。故系爭協議書為委任(售地)及債務承擔(代償退股金)之聯立契約。被上訴人已於 104年3月3日以民事答辯狀之送達為終止委任契約之意思表示,並經上訴人當庭收受該書狀,兩造間委任售屋關係即已終止,上訴人依系爭協議書請求被上訴人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登記,即屬無據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查系爭協議書記載「乙方(即被上訴人)的兒子徐文銘應再給付退股金新台幣 550萬元整予甲方(即上訴人)之夫鍾慶榮及姨丈李雲忠,今由乙方徐盛春同意以名下……權利範圍全部(即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甲方徐筠喬名下,再由徐筠喬以總價750 萬元以上出售,其售得價金由甲方優先分配550萬元,…… ,剩餘價金歸還徐盛春」等詞,且被上訴人以出售系爭土地之價金承擔代償徐文銘積欠之 550萬元退股金,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參以證人周輿亘、簡文彥於原審分別證述:因為徐文銘沒有現金支付退股金,所以拿這塊地做擔保;過戶的目的不是要用土地抵債,而是要擔保上訴人可以拿到550萬元各等語(見原審卷一117、153 頁),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於原審亦陳稱上訴人就系爭土地之處分,乃是以出售取得 550萬元價金為限,就是擔保股權移轉之價金,協議書是債權擔保的契約等語(見原審卷一73、81頁)。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承諾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於其名下,由其以總價750萬元以上出售,售得價金優先分配予其550萬元,目的是在確保被上訴人履行清償550萬元債務等語(見一審卷3頁、原審卷一81頁),似非無稽。倘兩造協議之真意係被上訴人承諾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予上訴人並由上訴人代為處理出售系爭土地,以擔保清償上訴人550萬元,則在該550萬元債務清償完畢前,被上訴人似仍負有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予上訴人及由上訴人代為處理出售系爭土地之義務,其是否得逕終止委任上訴人代為處理出售系爭土地之契約關係而拒絕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洵非無疑,自待研酌。原審見未及此,未察被上訴人承諾移轉系爭土地是否另有擔保 550萬元債務清償之意,徒以上訴人尚須出售土地方能獲償 550萬元,遽認被上訴人得逕終止委由上訴人出售土地之委任關係,不得令其履行移轉系爭土地之義務,未免速斷。

所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斷,自有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高 金 枝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69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