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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80號

一、台 立威鋼鐵工程有限公司等與顏豐進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沈方維魏大喨周玫芳張競文陳靜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1380號

上訴人
立威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添
上訴人
星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南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被上訴人
顏豐進
訴訟代理人
傅金圳律師

      陳萬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黃福添承受為上訴人立威鋼鐵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上訴人立威鋼鐵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黃福添,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可稽,自應由黃福添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惟黃福添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80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立威鋼鐵工程有限公司等與顏豐進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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