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02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1702號
- 聲明人
- 即被上訴人
賴 清 一
之 繼承 人 賴嘉昌
賴東森
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賴清一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賴山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上訴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本院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1702號)後,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賴嘉昌、賴東森為被上訴人賴清一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被上訴人賴清一於上訴本院後之民國106年 6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賴嘉昌、賴東森具狀陳明繼承派下權,並聲明承受訴訟,復有戶籍資料為憑,核無不合,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