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77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1877號
- 上訴人
- 林桂鳳
- 訴訟代理人
- 謝維仁律師
- 被上訴人
- 宜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敏錡
- 訴訟代理人
- 陳清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0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勞上字第2號),提起上訴,並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擴張之訴駁回。
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73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共計新臺幣(下同)585萬7,298元(159萬7,082元+360萬元+66萬216元)本息,原審就其中7萬9,462元本息為其勝訴之判決,其敗訴者為577萬7,836元本息。嗣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584萬5,502元本息之判決,超過前開其敗訴部分,核屬訴之擴張,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