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202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2202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台灣開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騰龍
- 訴訟代理人
- 許淑玲律師
許啟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本院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2202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當事人欄「被上訴人臺灣開廣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台灣開廣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202 號判決,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臺灣開廣股份有限公司」,顯有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