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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46號

一、台 周致輝(吳基忠之承受訴訟人)等因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與吳基忠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聲明承受訴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陳重瑜陳駿璧吳青蓉周舒雁吳謀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846號

聲明人
周致輝(吳基忠之承受訴訟人)
聲明人
吳致裕(同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明怡律師

      陳立怡律師

上列聲明人因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與被上訴人吳基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周致輝、吳致裕為被上訴人吳基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被上訴人吳基忠於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46號事件裁判前之民國107年7 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聲明人周致輝、吳致裕,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稽。其等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謀 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46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周致輝(吳基忠之承受訴訟人)等因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與吳基忠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聲明承受訴訟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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