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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68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沈方維周玫芳陳靜芬張競文魏大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368號

再抗告人
買芳瑜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何華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抗字第44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再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雖同時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31日,以106年度台聲字第1386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再抗告人已於106年11月17 日收受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可認再抗告人明知其再抗告要件有欠缺,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之規定,法院得不定期間命其補正程式。茲已逾相當期間,再抗告人迄未補正,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魏 大 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68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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