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94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394號
- 抗告人
- 劉素瓊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重再字第3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再審之訴,必對於確定判決始得提起,若其判決並未確定,則其提起再審,即不得謂為合法(本院18年上字第2871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法院以:抗告人因不服原法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145號判決,於民國106年7月7日對之提起再審之訴,惟斯時上開判決提起上訴之20日不變期間尚未屆滿(該判決於同年7月24 日送達,不變期間於扣除在途期間4日,應於同年8月17日屆滿),是抗告人對該未確定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於法不合,爰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