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252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252號
- 聲請人
-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建耀
- 聲請人
- 謝諒獲
- 聲請人
-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呂世界
- 聲請人
-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VICTOR HSIEH
- 聲請人
- 一太事務機器行
- 法定代理人
- 孫子成
- 聲請人
-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PAUL HSIEH
- 聲請人
-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
- 法定代理人
- K.Hung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再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252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
按對於當事人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之規定自明。本件對於聲請人應於外國為送達,惟聲請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汪建耀陳報之國外送達地址,經以「無人領取」退件,業據駐法國代表處民國108年2月4日法領字第00000000000號函揭明;聲請人謝諒獲陳報之國外送達地址,因郵件招領逾期退件,業據駐新加坡代表處108年2月25日新加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揭明;聲請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呂世界陳報之國外送達地址,因無法遞送,業據駐奈及利亞代表處108年3月7日奈及字第00000000000號函揭明;聲請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之法定代理人VICTOR HSIEH陳報之國外送達地址,因杜拜郵局不受理未註明郵政信箱號碼之郵件,無法遞送,業據外交部條約法律司108年1月24日條法字第00000000000號函、駐杜拜辦事處107年3月25日杜拜字第00000000000號函揭明;聲請人一太事務機器行之法定代理人孫子成及其送達代收人即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之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陳報之國外送達地址,惟須本人攜帶身分證件親領郵件,無法查知送達結果,業據駐秘魯代表處108年2月15日秘魯字第0000000000 號函揭明;聲請人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Corp.及其法定代理人K.Hung 陳報之國外送達地址,因郵局尚未回復,無法查知送達結果,業據駐南非代表處108年6月25日南非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揭明,是上開聲請人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