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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369號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假處分再抗告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鄭傑夫盧彥如黃莉雲林麗玲周玫芳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369號

聲請人
陳胤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義雄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假處分,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抗字第682 號),提起再抗告,並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就該聲請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陳玉玲(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00巷0號2樓之1)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 111條定有明文。又再抗告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再抗告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就兩造上開事件,前經原法院以106年度抗字第177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因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全字第9 號駁回其就上開事件假處分聲請之裁定,向原法院提起抗告,經原法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向本院提起再抗告,並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黃 莉 雲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周 玫 芳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369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假處分再抗告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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