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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352號

請求損害賠償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沈方維周玫芳陳靜芬張競文魏大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352號

聲請人
梁志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大澤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3 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106年度上字第43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郭玉瑾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其餘聲請駁回。

駁回部分之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救字第15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次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定有明文。聲請人既經上述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上開規定,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上訴審,自得暫免繳納上訴第三審之訴訟費用,其就訴訟費用部分,再聲請訴訟救助,自無由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魏 大 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352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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