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376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劉靜嫻高金枝吳光釗楊絮雲林恩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376號

聲請人
曹文相

上列聲請人因與洪于琇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上字第271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 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271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雖曾委任陳守東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陳律師陳報其已解除委任關係,並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3日以電話向聲請人查證屬實,有民事陳報狀及公務電話紀錄可稽。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茲經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楊 絮 雲

法官 林 恩 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376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