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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64號

請求離婚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劉靜嫻林恩山高金枝吳光釗楊絮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64號

聲請人
古金蘭

上列聲請人因與廖本林間請求離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家上字第49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謝崇浯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家聲字第8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楊 絮 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64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離婚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