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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696號

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核定律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王仁貴陳駿璧李寶堂林金吾滕允潔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696號

聲請人
黃千芸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吳美池與相對人全球台北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本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63號),經本院選任為再抗告人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按法院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酌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全球台北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抗字第878 號裁定,提起再抗告,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107 年度台聲字第73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其訴訟代理人。嗣再告人之再抗告,經本院以107 年度台抗字第363 號裁定駁回確定,聲請人聲請酌定其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滕 允 潔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696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核定律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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