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774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774號
- 聲請人
- 黃仁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泓毅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民著上字第4 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翁偉傑律師為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所明定。次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上開事件,前經智慧財產法院以105年度民救字第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上開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提起上訴,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選任律師翁偉傑為其訴訟代理人。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