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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774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沈方維周玫芳陳靜芬張競文魏大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774號

聲請人
黃仁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泓毅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民著上字第4 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翁偉傑律師為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所明定。次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上開事件,前經智慧財產法院以105年度民救字第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上開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提起上訴,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選任律師翁偉傑為其訴訟代理人。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魏 大 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774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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