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774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774號
- 聲請人
- 翁偉傑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黃仁傑與林泓毅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辭去訴訟代理人職務,另行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選任陳潼彬律師為上訴人黃仁傑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律師法第22條規定: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法院指定之職務。依此規定之反面解釋,律師經釋明有正當理由,即得辭法院指定之職務。本件黃仁傑與林泓毅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原以107年度台聲字第774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黃仁傑之訴訟代理人,惟聲請人以:伊配偶因獲得美國亞洲文化協會之研究獎助計畫補助,伊將一同於民國107年10 月底前往美國旅居,顯然無法履行訴訟代理人之職務等詞,爰聲請解除選任,並提出得獎人網站資料、電子郵件通知等為證,依上說明,翁偉傑律師聲請辭任本件訴訟代理人,非無正當理由,應予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