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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87號

一、台 林玉英(林招福之承受訴訟人)等因祭祀公業林禎(即公號林禎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王仁貴陳駿璧李寶堂林金吾滕允潔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1187號

聲明人
林玉英(林招福之承受訴訟人)

      林木雄(同上)

      林接雄(同上)

      林傳雄(同上)

上列聲明人因上訴人祭祀公業林禎(即公號林禎公嘗、公業林禎)與其被繼承人即被上訴人林招福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本院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1187 號)後,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林玉英、林木雄、林接雄、林傳雄為被上訴人林招福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被上訴人林招福於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87號事件裁判前之民國107年3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聲明人林玉英、林木雄、林接雄、林傳雄,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稽。其等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滕 允 潔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87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林玉英(林招福之承受訴訟人)等因祭祀公業林禎(即公號林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