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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92號

請求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沈方維魏大喨陳靜芬張競文周玫芳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1492號

上訴人
郭美凰即郭美皇
被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重上字第7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 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並同時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該聲請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4日以107年度台聲字第665號裁定駁回,前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4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迄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周 玫 芳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92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土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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