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67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1667號
- 上訴人
- 林啟杞
- 上訴人
- 林文耀
- 上訴人
- 林文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銘洲律師
- 被上訴人
- 詹松齡
- 被上訴人
- 黃阿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月雪律師
江鶴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4年度上字第69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已受勝訴判決,自不得對於該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第三審上訴聲明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將坐落桃園市龜山區風尾街650 號房屋即如原判決附表編號K、L部分騰空遷讓返還共同上訴人林文達(另以判決為之),或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為處理,惟上訴人就該部分於原審並未受不利益之判決,乃竟提起第三審上訴,此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 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