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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67號

請求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林大洋蕭艿菁李文賢李媛媛陳玉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1667號

上訴人
林啟杞
上訴人
林文耀
上訴人
林文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被上訴人
詹松齡
被上訴人
黃阿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月雪律師

 江鶴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4年度上字第69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已受勝訴判決,自不得對於該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第三審上訴聲明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將坐落桃園市龜山區風尾街650 號房屋即如原判決附表編號K、L部分騰空遷讓返還共同上訴人林文達(另以判決為之),或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為處理,惟上訴人就該部分於原審並未受不利益之判決,乃竟提起第三審上訴,此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 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陳 玉 完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67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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