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77號

一、台 林桂鳳與宜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上訴並擴張上訴之聲明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陳國禎鄭雅萍李文賢吳青蓉陳真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1877號

上訴人
林桂鳳
訴訟代理人
謝維仁律師
被上訴人
宜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敏錡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0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勞上字第2號),提起上訴,並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擴張之訴駁回。

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73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共計新臺幣(下同)585萬7,298元(159萬7,082元+360萬元+66萬216元)本息,原審就其中7萬9,462元本息為其勝訴之判決,其敗訴者為577萬7,836元本息。嗣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584萬5,502元本息之判決,超過前開其敗訴部分,核屬訴之擴張,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陳 真 真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77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林桂鳳與宜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上訴並擴張上訴之聲明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