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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2號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林大洋鄭傑夫陳玉完蕭艿菁林金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192號

上訴人
蔡雨凡
上訴人
林 昕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律師
被上訴人
蔡淑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10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 105年度重上字第9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 469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 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 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 469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蔡雨凡名義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編號1至3所示及上訴人林昕名義如附表編號5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之定存單,款項源自於被上訴人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楠梓後勁郵局開立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該帳戶內之存款屬被上訴人所有;另上訴人林昕名義如附表編號4 所示200萬元之定存單,原係被上訴人於民國100年9月14日之200萬元定存單,於101年10月 1日到期續存變更為林昕名義,嗣於102年10月4日、103年10月1日到期後再續存者。又附表所示定存單5紙(下稱系爭定存單)均由被上訴人持有,每月利息均轉存至被上訴人之系爭帳戶。被上訴人為系爭定存單 900萬元之所有權人,其經上訴人同意,借用上訴人名義而存入定期存款,兩造間有借名之契約關係。蔡雨凡嗣於104年9月30日就其名義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定存單3紙辦理掛失後,將共計400萬元之款項存入其於鳳山三民路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林昕於同年月21日就其名義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定存單 2紙辦理掛失補發新存單,再於同年月29日終止,並將共計 500萬元之款項存入其於楠梓右昌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係惡意受領該 500萬元,自應返還其受領時所得之利益。被上訴人以起訴狀繕本於104年11月27 日送達與上訴人,為終止與上訴人間借名契約之意思表示,蔡雨凡、林昕依序受有將400萬元、500萬元之利益,係無法律上原因,致被上訴人受有款項之損害。從而,被上訴人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蔡雨凡給付400萬元本息、林昕給付500萬元本息,為有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林 金 吾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2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