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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99號

請求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林大洋陳玉完李文賢李媛媛蕭艿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2499號

上訴人
汪維明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
被上訴人
林三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字第162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 469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系爭建物為坐落於訴外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局)所有土地上之違建,被上訴人於民國103年11月1日將其向訴外人承租之系爭建物分租予上訴人,租期至107年11月1日。嗣兩造於104 年11月16日簽署系爭協議書,約定平均出資,以被上訴人之名義標購系爭建物,日後權利比例為上訴人40% 、被上訴人60%,義務比例各為50%,且目前房屋使用狀態維持不變。被上訴人於同年月20日以新臺幣(下同)之360萬300元標得系爭建物,並自行繳納全部拍賣價金、稅金,復於105年11月8日與臺鐵局成立訴訟上和解,承租系爭建物坐落之土地。而兩造簽訂系爭協議書目的在藉由共同出資之方式籌措資金,並約定各負一半之義務,以分擔風險,惟上訴人迄未依系爭協議書給付系爭建物價金之半數,且於105年10月26日將105年全年度之租金36萬元交付被上訴人,另觀之上訴人於投標前曾以被上訴人所填標金高於底價102 萬元甚多,要求被上訴人更改標金,復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北簡字第15303號案件中自承:系爭協議書約定資金上限為220萬至230萬元,被上訴人於投標前10分鐘逕改以360萬300元投標並得標,雙方乃就合夥關係之權利義務產生爭執,故上訴人自105 年1月1日起暫緩給付租金予被上訴人等語,是上訴人於投標後即以投標金額過高為由,無意繼續履行系爭協議書,而於投標翌日即與被上訴人合意解除系爭協議書。系爭建物為被上訴人出資購得,故被上訴人為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從而,上訴人依系爭協議書及民法第541 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於其給付180 萬150元之同時,讓與系爭建物事實上處分權40%,並協同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均為無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又系爭協議書並非約定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隱名合夥契約,自無準用合夥規定之餘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蕭 艿 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99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履行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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