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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號

一、台 蕭淑玲等與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沈方維魏大喨周玫芳張競文陳靜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3號

上訴人
如判決附表甲所示163人
被上訴人
如判決附表乙所示250人
上列上訴人
及被上訴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趙培皓律師
林金宗律師
林媗琪律師
黃昭雄律師
楊淑惠律師
林仲豪律師
鄭植元律師
陳威延律師
上 訴 人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克銘
訴訟代理人 黃璽麟律師
李律欣律師
楊敏玲律師
劉志鵬律師
郭宏義律師
黃祿芳律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沈榮津
訴訟代理人 范瑞華律師

      劉豐州律師

      詹祐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中華民國107年 11月28日本院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3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㈠附表戊第3 頁關於上訴人蔡蘇珠備註欄所載「已死亡,由黃進田等人承受訴訟」,應更正為「已死亡,由蔡進田等人承受訴訟」;㈡附表己之第2頁,應更正為本裁定附件。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號判決,附表戊第3頁、附表己第2頁之記載有誤寫,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蕭淑玲等與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