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3號
- 上訴人
- 如判決附表甲所示163人
- 被上訴人
- 如判決附表乙所示250人
- 上列上訴人
- 及被上訴人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 趙培皓律師
- 林金宗律師
- 林媗琪律師
- 黃昭雄律師
- 楊淑惠律師
- 林仲豪律師
- 鄭植元律師
- 陳威延律師
- 上 訴 人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林克銘
- 訴訟代理人 黃璽麟律師
- 李律欣律師
- 楊敏玲律師
- 劉志鵬律師
- 郭宏義律師
- 黃祿芳律師
-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
- 法定代理人 沈榮津
- 訴訟代理人 范瑞華律師
劉豐州律師
詹祐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中華民國107年 11月28日本院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3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㈠附表戊第3 頁關於上訴人蔡蘇珠備註欄所載「已死亡,由黃進田等人承受訴訟」,應更正為「已死亡,由蔡進田等人承受訴訟」;㈡附表己之第2頁,應更正為本裁定附件。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號判決,附表戊第3頁、附表己第2頁之記載有誤寫,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