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46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846號
- 聲明人
- 周致輝(吳基忠之承受訴訟人)
- 聲明人
- 吳致裕(同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明怡律師
陳立怡律師
上列聲明人因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與被上訴人吳基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周致輝、吳致裕為被上訴人吳基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被上訴人吳基忠於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46號事件裁判前之民國107年7 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聲明人周致輝、吳致裕,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稽。其等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