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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78號

一、台 林建豐與黃淑貞間請求拆屋還地上訴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林大洋陳玉完蕭艿菁鄭純惠鄭傑夫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878號

上訴人
林建豐
訴訟代理人
許宜嫺律師
被上訴人
黃淑貞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林輝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4年度上字第39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係指當事人依法定程式,對於下級法院所為不利於己之終局判決,於確定前請求上級法院廢棄或變更之訴訟行為。倘未受不利之終局判決,即無上訴之利益。本件拆屋還地訴訟,原判決並未命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為任何之給付,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並未受任何不利之終局判決,乃對被上訴人提起上訴,即不合法(上訴人另對莊秀娟、陳三榮上訴部分,由本院另以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原法院)。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鄭 傑 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78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林建豐與黃淑貞間請求拆屋還地上訴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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