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78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878號
- 上訴人
- 林建豐
- 訴訟代理人
- 許宜嫺律師
- 被上訴人
- 黃淑貞
- 訴訟代理人
- 陳振吉律師
林輝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4年度上字第39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係指當事人依法定程式,對於下級法院所為不利於己之終局判決,於確定前請求上級法院廢棄或變更之訴訟行為。倘未受不利之終局判決,即無上訴之利益。本件拆屋還地訴訟,原判決並未命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為任何之給付,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並未受任何不利之終局判決,乃對被上訴人提起上訴,即不合法(上訴人另對莊秀娟、陳三榮上訴部分,由本院另以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原法院)。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