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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83號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林大洋陳玉完李文賢李媛媛蕭艿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883號

上訴人
李圳達
上訴人
李圳鴻
共同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上訴人
謝總陣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被上訴人
吳志昌

      林麗麗

      林憲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3年度上字第73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 469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原判決附圖所示編號①、③、④建物(下合稱系爭建物,均已於民國101年8月間拆除),其中編號④建物為非合法建築物,且經新北市政府地政局認定係88年6月12 日後始建造完成,不符「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所規定發放補償金或救濟金之標準,而未核給任何金錢補償或救濟,則上訴人訴請確認編號④建物於拆除前為上訴人之被繼承人李正鐵所有,無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而編號①、③建物係由訴外人林子張(於96年6月1日死亡)於64年、65年間原始建造而取得所有權,嗣林子張雖於88年8月5日與李正鐵簽訂「福德家禽批發市場合夥契約書」,惟並無林子張以編號①、③建物作為合夥出資之約定,其亦未將編號①、③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轉讓予李正鐵。編號①、③建物既非李正鐵個人或與林子張共同出資原始建造,亦未單獨受讓該等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則上訴人於原審變更聲明請求確認系爭建物於101年8月拆除前為李正鐵單獨所有,為無理由。至於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固認定編號①、③建物為被上訴人、李正鐵及第一審共同被告陳美月6 人共有,並將所核發之建築改良物救濟金新臺幣(下同)740萬3,941元(下稱為系爭救濟金)提存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通知上開6 人領取,惟上訴人未能證明李正鐵乃編號①、③所示建物之原始建造人及曾受讓該等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況被上訴人均尚未向提存所聲請領取系爭救濟金,上訴人依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各返還123萬3,990元本息,亦無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又上訴人起訴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屬於私法上之爭執,屬普通法院管轄事件,原審未依職權移送行政法院,並無違背法令,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蕭 艿 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83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