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02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202號
- 抗告人
- 張寶玉
上列抗告人因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8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0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另以 107年度台聲字第59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 107年2月1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提起民事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抗告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