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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36號

請求使用專利權權利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沈方維周玫芳陳靜芬張競文魏大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336號

再抗告人
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陳滿麗
訴訟代理人
黃 麗 蓉律師

      馮 達 發律師

      李 彥 群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宋健民間請求使用專利權權利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智慧財產法院裁定(106年度民抗更

㈠字第1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相對人宋健民前依兩造間合資契約及相關增補條款之約定,向原法院起訴請求再抗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3,401,490元(下稱本案訴訟)。惟再抗告人辯稱其對相對人有逾2 億元之債權可為抵銷,並已就其中126,529,558 元部分另案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現由原法院審理中(案列:105年度民專上字第38號、106年度民專上字第9 號,下合稱另案訴訟),爰聲請停止本案訴訟程序。經第一審法院以103年度民專訴字第11 號裁定(下稱第一審裁定)停止本案訴訟程序。相對人不服,提起抗告。原法院以:主張抵銷抗辯有無理由,為本案訴訟得自為調查裁判之事項,非以另案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先決問題,且再抗告人就主張抵銷之債權,業經第一審判決在案,法院亦得參酌另案訴訟判決及相關事證,認定再抗告人主張之抵銷抗辯有無理由,並無必須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等詞,爰廢棄第一審裁定,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2項、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魏 大 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36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使用專利權權利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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