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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30號

請求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陳重瑜吳謀焰吳青蓉林麗玲周舒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730號

抗告人
李有元

上列抗告人因與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 年度聲國字第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原法院105 年度重上國字第9 號及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855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以抗告人所提上開再審之訴,業經該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以其訴顯無再審理由而判決予以駁回(抗告人雖對該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另以107年度台上字第1926 號裁定駁回),其訴訟顯無勝訴之望,爰以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依上說明,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周 舒 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30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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