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63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林大洋陳玉完蕭艿菁李媛媛李文賢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763號

抗告人
買芳瑜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俊德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42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487條定有明文。此項抗告,應包括再抗告在內。本件原法院民國106年10月31日106年度抗字第1425號裁定,係於同年11月3 日送達於抗告人指定之送達信箱,有卷附之送達證書足據。再抗告期間自裁定送達翌日即106年11月4日起算,至同年月13日即告屆滿。原法院以抗告人於同年月20日提起之再抗告,已逾不變期間,其再抗告為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於法並無違誤。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李 文 賢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63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