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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875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陳國禎陳真真李文賢吳青蓉鄭雅萍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875號

抗告人
李宗鑾

上列抗告人因與台灣桃園農田水利會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5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本件抗告人聲請原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284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之承辦法官迴避,經該院裁定駁回。抗告人不服,對之提起抗告。原法院認上開事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2,000元,未逾150萬元,係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抗告人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為非合法,爰以裁定予以駁回。

查兩造間上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25萬2,000元,有本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40 號裁定在卷可稽。嗣抗告人在該事件審理中,於民國107年4月11日具狀追加請求相對人給付155萬元,有該書狀在卷可憑,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已逾150萬元。原法院未察,遽謂本件訴訟訴訟標的之價額未逾150 萬元,爰為抗告人不利之裁定,尚有可議。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2 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真 真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鄭 雅 萍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875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法官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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