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聲字第39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簡聲字第39號
- 聲請人
- 林順福
上列聲請人因與石美貞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07 年度台簡上字第1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簡聲字第39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石美貞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07 年度台簡上字第1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