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106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陳駿璧李寶堂林金吾高金枝滕允潔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106號

聲請人
林宗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耀彬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0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民國104 年7月1日增訂公布,同年月3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法第90條之3授權司法院於104年8月7日修正公布(同日施行)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其立法理由並敘明其聲請之期間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規定。是自104年7月3 日起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民事事件之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自應於前開法條所定期間內為之,其係於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聲請者,應自裁判確定時起算,裁判於送達前確定者,應自送達時起算。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於107年1月26日以106年度台上字第2505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確定,並於同年2月7 日送達聲請人,有該確定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足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期間,自該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至107年8月7 日止,即告屆滿。

乃聲請人遲至107年9月13日始為聲請,已逾6 個月之聲請期間,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滕 允 潔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106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