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106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106號
- 聲請人
- 林宗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耀彬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0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民國104 年7月1日增訂公布,同年月3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法第90條之3授權司法院於104年8月7日修正公布(同日施行)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其立法理由並敘明其聲請之期間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規定。是自104年7月3 日起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民事事件之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自應於前開法條所定期間內為之,其係於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聲請者,應自裁判確定時起算,裁判於送達前確定者,應自送達時起算。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於107年1月26日以106年度台上字第2505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確定,並於同年2月7 日送達聲請人,有該確定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足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期間,自該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至107年8月7 日止,即告屆滿。
乃聲請人遲至107年9月13日始為聲請,已逾6 個月之聲請期間,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