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352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352號
- 聲請人
- 楊麗萍
上列聲請人因與楊文維間請求塗銷贈與登記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 年度聲字第425 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楊文維間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字第1292號請求塗銷贈與登記事件(下稱本案訴訟),不服該院107年度聲字第425號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然本案訴訟業經法扶會准予法律扶助,有該會覆議決定通知書可稽,其扶助範圍包含訴訟救助之抗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且非顯無理由,依上說明,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