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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355號

請求確認債權無效之訴等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鄭傑夫盧彥如周玫芳黃莉雲林麗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355號

聲請人
郭宜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蔡松儒等間請求確認債權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字第 376號),提起上訴,並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就該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江百易律師(事務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 111條所明定。次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同法第466條之2第1 項亦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松儒等間請求確認債權無效等事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 105年度救字第10號裁定,准予聲請人訴訟救助,其因不服臺灣高等法院 106年度上字第376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黃 莉 雲

法官 林 麗 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355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債權無效之訴等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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