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37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376號
- 上訴人
- 郭宜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蔡松儒等人間請求確認無效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37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 項、第2 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 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 條之2 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救字第1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嗣於107 年3 月5 日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