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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376號

確認債權無效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陳容正紀文惠王怡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376號

上訴人
郭宜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蔡松儒等人間請求確認無效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37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 項、第2 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 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 條之2 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救字第1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嗣於107 年3 月5 日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維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376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無效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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