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010號

請求確認債權無效等為訴之追加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沈方維魏大喨鍾任賜張競文陳靜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1010號

抗告人
郭宜蓁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周士翔等間請求確認債權無效等事件,為訴之追加,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上字第37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06 年度上字第376 號駁回其追加之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台聲字第1356 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月11日送達於抗告人陳報之郵政信箱,有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迄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仍未於相當期間內補繳裁判費,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抗告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010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債權無效等為訴之追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