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369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369號
- 聲請人
- 陳胤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義雄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假處分,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抗字第682 號),提起再抗告,並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就該聲請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陳玉玲(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00巷0號2樓之1)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 111條定有明文。又再抗告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再抗告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就兩造上開事件,前經原法院以106年度抗字第177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因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全字第9 號駁回其就上開事件假處分聲請之裁定,向原法院提起抗告,經原法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向本院提起再抗告,並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